宋代“士大夫共治天下”的政治格局下,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特的“准立法民主”现象,且立法数量也达到中国古代社会的巅峰。据梁启超在《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》中考证:“两宋三百年间,编修法典之频仍,实为历代之冠。熙宁三年编修《熙宁编敕》二百卷,元丰五年颁行《元丰敕令格式》二百卷,绍兴十三年重修《绍兴敕令格式》一百二十卷,平均岁修三部有余。”这种高频立法不仅体现在法典数量上,更通过制度化渠道让平民智慧融入国家法律,如《宋会要辑稿·食货》卷四三载,熙宁二年(1069年)诏令“诸色人陈言利害,州县官限十日申转运司”,开创平民直接向州府提交立法建议的先河。这种“官民共议”的立法模式,对当代立法工作具有跨越时空的启示意义——无论是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像青海这样的西部民族省份,立法创新的关键都在于激活基层智慧、平衡传统治理与现代法治需求。
宋代的“立法民主”实践与当代转化
宋代“立法民主”主要体现在立法实践中的“官民共议”制度,其中以“诸色人投状”为核心。《宋会要辑稿·食货》载:“熙宁二年,诏诸色人陈言利害,州县官限十日申转运司”,允许平民直接向州府提交立法建议。官方通过“三审三校”程序(《宋史·职官志四》)审议,采纳者赐帛迁秩激励(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二八三)。这项制度打破了精英垄断,使市井诉求与国家立法直接联通,梁启超称其为“开平民议政之先河”,为后世民主立法提供历史镜鉴。这项制度设计既体现了“士大夫共治天下”的政治格局,又蕴含着“立法为民”的治理智慧。
“诸色人投状”制度:从市井议法到全民参与。据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二一三记载,熙宁二年(1069年)推行“诸色人投状”制度后,熙宁三年(1070年)商人魏继宗上书《市易法利害奏状》,提出“官营贸易垄断”方案,最终形成《市易法》二十二条,开创平民建议直接转化为国家经济立法的先例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,国家立法机关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,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,2015年7月,全国人大设立了上海虹桥、江西景德镇、湖北襄阳、甘肃临洮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,截至2024年已建成覆盖31个省份的45个“国字号”联系点,并带动省、市两级设立7300余个基层站点。据统计,2015年至2024年4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就183件次法律草案征求联系点意见27880多条,有3200多条真知灼见被立法研究吸纳。值得一提的是,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,已有266件次法律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,累计收到407万条建议。例如《民法典》编纂期间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3次组织代表研读讨论,先后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共收到42.5万人提出的102万余条意见,公民参与立法的有效性不断得到增强 。
“三审三校”程序:从州府初审到立法后评估。元丰改制后形成的“三审三校”制度(《宋史·职官志四》),构建起州府初审→中央复审→皇帝钦定的三级审议机制。这项制度在当代演化为各级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“三审制”。值得指出的是,宋代“三审三校”制,实质上是依赖官僚体系内部反馈,当代中国不仅通过法律确定了“三审”制,还结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、专家论证、公众听证等手段,确保立法质量。此外,政和元年(1111年)《绍兴复修敕令格式》试行期间(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四五),因发现“州县执行抵牾”而启动二次修订,开创立法后评估先河。这种试行反馈机制在当代中国发展为立法后评估制度,形成立法过程“制定-实施-评估-修订”闭环。在国家层面,2015年修订的《立法法》明确要求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;在地方层面,截至2024年,全国31个省份均出台立法后评估办法,大部分省市通过制度化设计实现评估常态化。可以说,立法后评估作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,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赋能,实现了立法从“形式合规”向“实质效能”转型,有效打通立法与实践的“最后一公里”,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持续动力。
“因俗而治”:从蕃坊自治到地方性立法。《宋刑统·名例律》载:“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,各依本俗法;异类相犯者,以法律论。”绍兴三年(1133年)修订《绍兴敕令格式》时(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一八五),专设“蕃商贸易”条款,规定“蕃坊事务依蕃官自治,官府不得擅干预”。在我国立法实践中,将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,确立了地方立法通过“因地制宜”的制度设计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核心价值,基本形成了从本地实际需求出发,解决“大法不管、小法难管”的治理难题;将地域文化资源转化为法治资源,实现传统与现代法治的融合;通过区域协同立法打破行政壁垒,服务国家战略与区域发展等地方立法特色化的问题导向、文化赋能、协同创新的核心逻辑,通过“精准定位、特色设计、协同推进”,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法治力量。
在传统与现代的碰撞中寻找制度创新边界
宋代立法以“蕃坊自治”兼顾礼法冲突、《绍兴复修敕令格式》的动态修订体现实践反馈等为代表,形成了制度弹性与文化融合的治理智慧。然而,宋代立法官僚体系主导、过度依赖祖宗成法等局限,导致了“法密如秋荼”(叶适语)的僵化与执行矛盾。我们考察宋代法制史的根本目的,在于以史为鉴、知古鉴今,让历史经验在新时代立法进程中焕发新生。
警惕立法制度设计局限。宋代立法以“因俗而治”“官民共议”为核心,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差异之间寻求平衡,但其制度设计和实践也存在历史局限性,需要我们加以警觉和重视,主要有三个方面,一是官僚体系主导立法。宋代立法建议权集中于士大夫阶层,如“投匦制度”虽允许百姓提交建议,但实际利用率不足10%(《宋会要辑稿·食货》),立法过程缺乏基层民众的实质性参与。《市易法》虽由商人魏继宗提议,但最终由三司官员主导修订,导致政策执行中“官商勾结”问题频发。二是过度依赖成法传统。《绍圣常平免役令》与《元祐法》因保守势力阻挠陷入自相矛盾(叶适《水心别集》),根源在于过度依赖祖宗成法,缺乏动态调整机制。即使地方执行反馈问题频发(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载“州县抵牾”),修订仍受制于政治惯性。三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失衡。宋代虽允许地方“因俗而治”,但要通过“三审三校”和皇帝钦定维护中央权威。然而地方为争取利益,常突破制度框架。例如南宋地方官为增加税收,擅自扩大“市舶司”管辖范围,引发中央与地方财政冲突。这些历史教训警示我们,一要避免“精英决策”陷阱,不断强化公众参与,构建完善多元协商机制;二要破除成法依赖,完善和有效适用动态评估和弹性调整机制;三要严格维护法治统一,充分贯彻立法法要求,平衡地方特色与法治底线,坚决做到“有特色、不抵触”。
警惕“立法万能主义”。叶适在《水心别集》卷十中批评:“法密如秋荼,而弊生于因循”(中华书局1961年影印本),揭示法律过载导致的执行困境。这种情况在宋代历史中比比皆是,例如,《宋刑统》对蕃商贸易的规范(《宋刑统·名例律》)虽体现“因俗而治”,但过度依赖法律强制手段,没有结合经济规律引导贸易发展,反致商贾游走于走私灰色地带之上;将“不孝”入刑(《宋刑统·户婚律》),试图以法律强制推行孝道,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,引发民间对“无子休妻”等例外规定的规避,未能解决多数家庭实际矛盾,立法目的没有得到真正实现。这些历史教训警示我们,法律在扎根社会土壤、保持动态适应性的同时,至少需要在三个层面实现平衡,一是保持工具理性,即,充分认识到法律是治理工具而非目的,需要和政策、技术、文化等手段协同;二是注重时空特性,即,立法应当预留空间,避免用静态条文规制动态社会;三是关注治理效能,即,警惕“立法万能主义”导致的制度空转,追求“法律有效”而非“法律繁多”。(通讯员 张伟嘉)